(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钟燕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燕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金培,系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德慧,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燕,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上诉人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5)云法民初字第0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川审 判 员 刘丽苹代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相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