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执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梁化超与李军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化超,李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碾执字第0058-1号申请执行人梁化超,退休教师。被执行人李军辉,医生。申请执行人梁化超与被执行人李军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邳碾民初字第0127号民事判决书:梁化超与李军辉于2002年9月2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合法有效;李军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梁化超办理位于邳州市车夫山镇310国道与枣泗路交叉处西南侧房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邳国用X字第X号;地号:X-X-X;登记所有人为李军辉)的产权登记及过户手续,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梁化超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军辉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涉案房产暂不符合过户条件,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房产符合过户条件后立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因涉案房产暂不符合过户条件,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案应终结执行。待房产符合过户条件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碾执字第005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曹卫祥执行员 张 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