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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2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454号原告:石某某。委托代理人:胡尊霞,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清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