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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执字第004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素荣与李娟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荣,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萧执字第00411-1号申请执行人:张素荣,女,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李娟,男,1990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素荣与被执行人李娟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4)萧民一初字第027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0931元,剩余债权数额为40931元。因被执行人李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萧民一初字第02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娟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素荣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志代理审判员  李德强代理审判员  周成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佩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