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杜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383号原告:杜某,农民。被告: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宪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