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廿商初字第178、179、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全福与吴三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廿商初字第178、179、180号原告:黄全福。被告:吴三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全福诉被告吴三塘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原告黄全福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案均按撤诉处理。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黄全福负担(已付)。审 判 员 朱贤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苏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