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民辖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守昆与屈林旺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屈林旺,李守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辖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屈林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守昆。上诉人屈林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温平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屈林旺上诉称:上诉人自2011年3月在苏州注册苏州旺泉置业有限公司后,一直在苏州市吴中区居住,公司住所地就是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屈林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苏州市吴中区,其户籍所在地在浙江省平阳县,平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屈林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晓勇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陈莉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