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4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上海众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上海众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432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富杰,主任。委托代理人唐德雄,上海市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永平,上海市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众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秦侠,职务不详。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诉被告上海众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收到诉状进入诉前调解,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唐德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众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使用的电话设备XXXX****自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未付电信费,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拖欠的电信费953元、违约金421.7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10月26日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原告提交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客户登记单》显示,客户名称“上海众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类别为“普通直线电话”,设备编号XXXXXXXX。安装地址从本市沪闵路XXX号XXX层XXX室迁移到本市南江燕路XXX号XXX层。上述电话自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未支付费用合计953元,因催讨无着,原告遂提起诉讼。截至起诉时,原告按日3‰主张违约金384.9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客户登记单》、被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查询结果、上海电信公司上门情况单、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帐务中心催缴情况记录表、律师催款通知、欠费及违约金清单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开通通信业务,双方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接受原告提供的通信服务,理应按约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现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众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电信费欠费953元;二、被告上海众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逾期付款违约金421.7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众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嘉献审 判 员 王志峰人民陪审员 李雅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俊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