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奂、黄宪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法定代表人:易伟志被执行人黄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黄宪荣,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梁世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黄盛,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黄宪荣、黄盛、梁世兰、黄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宪荣、黄盛、梁世兰、黄奂应支付申请人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6124元,执行费10847元。现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四查”措施,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容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光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代理审判员 李佳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