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5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5427号原告:张某某,女,1962年7月2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52年12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此款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代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