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一初字第0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一初字第01035号原告:王某,女,1975年4月10出生,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委托代理人:胡雅静,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娜,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某,男,死亡日期2015年10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曹某于2015年10月8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马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