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568号原告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十里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盂县南娄镇。本院受理原告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管辖,本案应当移送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订货合同书》第7条约定:“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效,供需双方都有权向需方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协议管辖条款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三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洪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