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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媛云与郑开银、郑杰文、侯春华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媛元,郑开银,郑杰文,侯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刘媛元,女,汉族,1983年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郑开银,男,汉族,1958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郑杰文,男,汉族,1990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侯春华,女,汉族,1960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执行人刘媛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牛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元,执行费1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媛云申请执行郑开银、郑杰文、侯春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涂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