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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辛)商初字第15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培兰与潍坊大龙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姬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兰,潍坊大龙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姬鹏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辛)商初字第1573-1号原告:李培兰。被告:潍坊大龙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辛寨镇政府南100米处。法定代表人:姬鹏生,该公司经理。被告:姬鹏生。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大龙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姬鹏生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内容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