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库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库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库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被告人赵某某的姐夫。库伦旗人民检察院以库检公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库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贺军、何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库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自己家中饮用两杯白酒,之后15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其无号牌两轮豪爵摩托车到库伦旗中心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库伦镇中心街电力局附近路段,被库伦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7909mg/100ml,系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两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某确实犯罪了,他认罪,赵某某家庭条件困难,上有老、下有小,媳妇离婚了,因坐他人摩托车摔倒后头部受伤,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及库伦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证明一份;酒精呼吸检测结果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酒精检测报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跟 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阿梨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