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4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海艳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海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4001号罪犯李海艳,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47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不变。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海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监狱表扬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李海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