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郭某,女,住辽宁省绥中县高岭镇。身份证号:XXX。被告金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高岭镇。身份证号:XXX。原告郭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夏凯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佟德钦、人民陪审员刘晟军参加评议,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我和金某经人介绍于1996年结婚,婚生一女儿金小某现已成年。共同生活中,夫妻感情尚可。2014年8月,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和她人生活一段时间。在孩子的撮合下,2015年1月4日,原、被告复婚。2015年2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金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郭某和金某经人介绍于1996年结婚,婚生一女儿金小某,现已成年。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14年8月,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和她人生活一段时间。在金小某的撮合下,2015年1月4日,原、被告复婚。2015年2月,被告金某离家出走无音讯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高岭镇老爷庙村委会证明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不珍视多年的夫妻感情,几次离离合合,特别是被告置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于不顾,复婚后不久即离家出走无音讯长达半年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郭某和被告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凯军审 判 员  佟德钦人民陪审员  刘晟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连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