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016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与郭觅露、江苏神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郭觅露,江苏神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孙正义,严美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160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代表人曹全新,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维驹,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觅露。被执行人江苏神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觅露,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正义。被执行人严美应。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郭觅露、江苏神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孙正义、严美应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崇商初字第00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郭觅露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逾期利息、滞纳金合计人民币506658.2元,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孙正义、严美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人民币489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觅露、江苏神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孙正义、严美应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四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被执行人孙正义名下的牌号为苏F×××××、苏F×××××两辆汽车,本案已进行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神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苏F×××××汽车,本案也进行了轮候查封,上述三辆汽车,均因本案的查封不是首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严美应名下的牌号为苏F×××××汽车,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要求本院不进行查封。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郭觅露、江苏神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要求不将被执行人孙正义、严美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41557.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车辆外,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崇商初字第00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永斌审判员 王明华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