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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刑初字第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晋卫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和刑初字第024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晋卫。2013年7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2月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2015)津和检公诉刑诉字第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晋卫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郭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晋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晋卫在本市和平区多伦道玖号网咖网吧内,趁被害人陈××不备,窃取被害人陈××裤子左侧口袋内白色OPPO牌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被告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17日将被告人晋卫抓获。赃物已被被告人晋卫丢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晋卫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为支持指控,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上述事实,被告人晋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的陈述、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接警单、照片、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观看录像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材料、查询记录、情况说明、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晋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晋卫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在刑满释放后十日内即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且其不能退缴赃物,亦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客观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晋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高秀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明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