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地与重庆锦诺凯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2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锦诺凯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秀君,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地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锦诺凯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诺凯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地申请再审称:交通事故发生后,电话通知了公司人员邹世海到现场处理事故,自己是在邹世海的要求下才没有报警,并非自己不报警,保险公司因没有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并非其过错所致,原判要求其赔偿损失错误。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原判经审理查明,陈地于2013年3月25日驾驶牌照为渝BM19**的牵引车及挂车,在渝遂高速大学城出口下道第三个红绿灯处发生单车交通事故,车头停在斑马线上,造成车辆损坏和挂车上的集装箱报废等损失。事故发生后,陈地通知了保险公司,但未报警。因公安机关未能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以致锦诺凯程公司部分损失未能得到保险公司赔偿,该部分损失的金额为49656元。陈地作为专业货车驾驶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知道在向保险公司报案的同时也应当向公安机关报警。而陈地向保险公司报案后没有报警,以致锦诺凯程公司因未取得事故责任认定书而被保险公司拒赔,陈地应当对其因不正当履行职责而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陈地辩称,并非其不报警,而是公司调度人员邹世海让其不报警的,但陈地并未出具相应的证据证实。即使如此,陈地作为该车的驾驶员,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责独立自立的履行职责,而不应当以他人不正当的要求作为推卸责任理由。故原判综合考虑到合项因素,判决陈地承担14896.80元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综上,陈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邹晓瑜代理审判员 何 毅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