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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4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杭州伟星纺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汇隆印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440-3号原告:杭州伟星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伟强。委托代理人:沈劼成,浙江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汇隆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志兴。委托代理人:林冬晓,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440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冻结被告佛山市三水汇隆印染有限公司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杭州伟星纺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合意为由,要求解除对被告佛山市三水汇隆印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伟星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佛山市三水汇隆印染有限公司存款8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蔡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