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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付一成与何明,重庆台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一成,何明,重庆台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852号原告付一成,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何明,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台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7号6-2。法定代表人鲁大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15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3499-5。负责人曾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一成诉被告何明、重庆台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一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一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付一成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400元,多交纳的200元由本院直接退还原告)。审判员  陶本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爱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