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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高尚俊与曾兴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尚俊,曾兴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2501号原告高尚俊,男,出生于1965年1月6日,汉族,住广元市。被告曾兴于,男,出生于1982年6月18日,汉族,住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尚俊与被告曾兴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尚俊于2015年10月15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尚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向晓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山俭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