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汪水兰与金计元、韩木秀、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水兰,金计元,韩木秀,金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288号原告:汪水兰,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金计元,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韩木秀,女,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金鑫,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水兰与被告金计元、韩木秀、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水兰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金计元、韩木秀、金鑫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汪水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等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金计元、韩木秀、金鑫银行存款12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