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青岛裕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聊城冠宇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裕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冠宇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409号申请人青岛裕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升平路3号2栋1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徐从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聊城冠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莘县政府街东首。法定代表人:姜大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青岛裕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冠宇新能源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莘民一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7日申请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已告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4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