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等诉被告互助政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908号原告陈生明,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董万忠,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黄宗卫,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黄宗三,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袁书玉,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郑有占,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西旭,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书钦,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青顺,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聚法,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世全,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敏,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许碧珍,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徐明华,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申飞飞,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贺玉成,男,1986年6月1日出生,藏族,农民。原告李培良,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拉贵君,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藏族,农民。原告高荣,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慕宏,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沈复金,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吕洪明,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土族,农民。原告蒋文发,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赵福山,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盛印武,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诉讼代表人陈生明,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诉讼代表人董万忠,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诉讼代表人黄宗卫,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互助政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北环路22号。法定代表人应儒臣,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驾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生明等25人与被告互助政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生明等25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生明等25人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生明、董万忠、黄宗卫、黄宗三、袁书玉、郑有占、王西旭、李书钦、王青顺、王聚法、李世全、刘敏、许碧珍、徐明华、申飞飞、贺玉成、李培良、拉贵君、高荣、慕宏、沈复金、吕洪明、蒋文发、赵福山、盛印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建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