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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民一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段卫国与凌琦宏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卫国,凌琦宏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一初字第661号原告段卫国。委托代理人陈嘉锡,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琦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卫国与被告凌琦宏名誉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段卫国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卫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段卫国负担。审判员  廖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