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一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段卫国与凌琦宏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卫国,凌琦宏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一初字第661号原告段卫国。委托代理人陈嘉锡,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琦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卫国与被告凌琦宏名誉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段卫国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卫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段卫国负担。审判员 廖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