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海生与秦光军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生,秦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00347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生,男,1956年10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被执行人秦光军,男,1966年1月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执行李海生申请执行秦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法执字第00347号裁定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秦光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光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光军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