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乌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乌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温泉镇南平。公民身份号码×××1524.被告王某(又名王弟),男,汉族,住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6916.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此页无文)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丰艳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二)……;(三)……;(四)……;(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