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终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黎泰敏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泰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终字第1176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泰敏,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泰敏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黎泰敏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0年8月16日至2011年1月23日,被告人黎泰敏以建养殖场、虚构建油库、煤场为名,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用其婆婆杨桂芬的房产作抵押,与被害人肖某甲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肖某甲的借款118900元。二、2010年11月17日,被告人黎泰敏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名,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用其婆婆杨桂芬的房产作虚假抵押,与被害人李某甲签订借款合同,骗取李某甲借款13500元。三、2010年7月31日至2011年1月14日,被告人黎泰敏以煤生意资金周转为名,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与被害人胡某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胡某借款30400元。四、2011年3月14日至12月5日,被告人黎泰敏以做煤生意为名,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用其婆婆杨桂芬的房产、自己在富源睿智花园的房子和云D×××××轿车作虚假抵押,与被害人张某甲签订借款合同,骗取张某甲借款216000元。五、2011年4月14日至11月20日,被告人黎泰敏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名,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与被害人刘某甲签订借款合同,骗取刘某甲借款182600元。六、2011年4月9日至2012年12月16日,被告人黎泰敏以做生意、办养殖场为名,支付高额利息诱饵,与被害人刘某乙签订借款合同,骗取刘某乙借款52000元。七、2011年8月8日至2012年12月16日,被告人黎泰敏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名,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用睿智花园房子做虚假抵押,与被害人陈某签订借款合同,骗取陈某借款74500元。八、2011年6月8日至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黎泰敏以做煤生意需资金周转为名,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与被害人冷某签订借款合同,骗取冷某借款47000元。九、2011年6月21日至11月19日,被告人黎泰敏以办养殖场、做煤生意为名,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与被害人黄某甲签订借款合同,骗取黄某甲借款79100元。十、2012年7月2日至2013年3月10日,被告人黎泰敏以办养殖场和做生意为名,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与被害人朱某签订借款合同,骗取朱某借款206000元。十一、2012年7月2日,被告人黎泰敏以办养殖场为名,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用睿智花园的房子和云D×××××轿车作虚假抵押,与被害人宋某签订借款合同,骗取宋某借款97600元。十二、2012年9月4日至2013年2月7日,被告人黎泰敏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名,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用其DTM088轿车作虚假抵押,与被害人程某签订借款合同,骗取程某借款211500元。十三、2012年8月29日,被告人黎泰敏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名,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用其DTM088轿车作虚假抵押,与被害人侯某签订借款合同,骗取侯某借款45000元。十四、2012年11月2日,被告人黎泰敏以办养殖场为名,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与被害人施某甲签订借款合同,骗取施某甲借款20000元。十五、2012年10月26日至12月12日,被告人黎泰敏以办养殖场和做煤生意为名,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用睿智花园的房子作虚假抵押,与被害人黄某乙签订借款合同,骗取黄某乙借款304330元。十六、2012年10月26日,被告人黎泰敏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名,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与被害人肖某乙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肖某乙借款91200元。十七、2012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21日,被告人黎泰敏以办养殖场为名,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与被害人王某甲签订借款合同,骗取王某甲借款214500元。十八、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黎泰敏以办养殖场为名,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与被害人段某签订借款合同,骗取段某借款35000元。十九、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黎泰敏以办养殖场为名,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与被害人吴某签订借款合同,骗取吴某借款75000元。二十、2013年1月至6月12日,被告人黎泰敏以办养殖场、做生意资金周转为名,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用睿智花园房子作虚假抵押,与被害人卢某签订借款合同,骗取卢某借款109500元。二十一、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黎泰敏以办养殖场为名,与被害人杨某签订借款合同,骗取杨某借款200000元。二十二、2013年4月30日,被告人黎泰敏以做煤生意需资金周转为名,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与被害人王某乙签订借款合同,骗取王某乙借款90000元。二十三、2013年5月18日,被告人黎泰敏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名,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与被害人李某乙签订借款合同,骗取李某乙借款27750元。二十四、2013年7月20日,被告人黎泰敏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与被害人沙某签订借款合同,骗取沙某借款20000元。二十五、2013年8月18日,被告人黎泰敏以做煤生意需资金周转为名,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与被害人龚某签订借款合同,骗取龚某借款149080元。二十六、2013年8月24日至9月16日,被告人黎泰敏以开办养殖场、做煤生意需资金周转为名,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虚假承诺用睿智花园的房子作抵押,与被害人施某乙签订借款合同,骗取施某乙借款57000元。二十七、2013年2月1日至8月28日,被告人黎泰敏以开办养殖场为名,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用睿智花园的房子和云D×××××轿车作虚假抵押,与被害人张某乙签订借款合同,骗取张某乙借款63600元。二十八、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黎泰敏以做佐料生意为名,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用睿智花园的房子和云D×××××轿车作虚假抵押,签定借款合同,骗取沈鹏林借款30000元。二十九、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黎泰敏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用睿智花园的房子和云D×××××轿车作虚假抵押,签订借款合同,骗取侯小玉借款300000元。三十、2013年1月12日,被告人黎泰敏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名,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虚假承诺用云D×××××轿车作抵押,签订借款合同,骗取周聪香借款88800元。根据上述事实和查证的相关证据,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黎泰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被告人黎泰敏个人财产和责令被告人黎泰敏退还上列被害人肖某甲等三十人被骗款项人民币324986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黎泰敏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至2013年期间,上诉人黎泰敏以做生意、办养殖场等为名,以他人财产做抵押,或以自己按揭的房屋和汽车作抵押或重复抵押,许诺支付高额利率为引诱,向被害人肖某甲等人许以高利息,集资诈骗人民币3249860元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借条、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流水、租赁合同、车辆相关资料、售车协议、房屋产权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上列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黎泰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多人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判根据黎泰敏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其量刑适当,因此,对黎泰敏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柏崇良审 判 员 肖 勇代理审判员 王建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曙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