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陈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被告赵某自2010年离家出走,已失去联系多年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潘兴濂审 判 员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於德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