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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陈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被告赵某自2010年离家出走,已失去联系多年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潘兴濂审 判 员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於德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