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金明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金明,农民。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于2007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又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6月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7月3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明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金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2015年5月31日10时30分,被告人王金明窜至黄骅港新村徐甲家中实施盗窃时被发现,王金明用剪刀将徐甲刺伤,并咬伤徐甲右小臂,后在徐甲邻居的帮助下将王金明制服。二、盗窃1、2015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金明窜至黄骅港新村王某租住的房屋内盗窃现金1060元。2、2015年5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王金明窜至黄骅港新村杨某甲家中实施盗窃,盗窃现金575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金明之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金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一、抢劫2015年5月31日10时30分,被告人王金明来到黄骅港新村徐甲家中实施盗窃时被徐甲发现,徐甲遂上前将王金明抓住,王金明进行反抗,在双方厮打中,王金明用剪刀将徐甲刺伤,并咬伤徐甲右小臂,后在徐甲邻居的帮助下将王金明抓获。二、盗窃1、2015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金明在黄骅港新村钻窗入室在王某租住的房屋内盗窃现金1060元。2、2015年5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王金明在黄骅港新村钻窗入室在杨某甲家中实施盗窃,盗窃现金57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金明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31日,其因手头比较紧,想偷点钱花便坐车到了新村,下车后其围着新村寻找目标,其去的第一家在新村东头,大门口朝东,没有大门,而且窗户没关,屋里也没有人。其从窗户进去,在炕上的被子下面偷了一些钱,具体多少不知道,其装上钱就跑出来了。后其又看到一户家里没人,又想进去偷点钱。其也是从窗户进去的,正在翻东西的时候,进来一个小伙子,其想跑,那个小伙子抓住其不放,两人就厮打起来了,其不知小伙子从哪拿的剪刀,就咬了他的胳膊。在厮打过程中,小伙子的额头被剪刀划破了,后来来了两个人,就把其抓住了。其在第一家偷的钱也被公安机关扣了。2、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31日10点30分左右,其在家西屋看电视,听到东屋有动静,其走过去发现一个男子正在翻东西,其就上前拉住了他,那人从床上拿起一把剪刀,其抓住他拿剪刀的手,双方扭打起来。那人用剪刀把其额头划破,还咬到了其右小臂,后来邻居来帮助其将那人抓住。3、杨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5月31日凌晨,其离开家出去卖饭。下午3点半左右回到家,看见窗户开着,进屋后发现放在里屋床垫子下面的钱被盗了。被盗钱中100元面值的有5张,20元面值的1张或2张,1元面值的有3、4张,5毛的面值的有约50张,共计575元。4、王某陈述证实,2015年4月19日凌晨,其同事起来发现屋子里有个人,那人发现其同事后就跑,其听到后马上起来追出去了,但没追上。回来发现其放在裤子里的1060元现金没有了。虽然没追上但是其能根据体貌特征把那人认出来。5、韩某甲证言证实,其是杨某甲的邻居,2015年5月31日10时许,其正在家门口坐着,看见一名中年男子从杨某甲家出来,慌慌张张的走了。6、张某甲证言证实,其住在徐甲家后面,2015年5月31日当天,其接到徐甲电话,让其赶快去他家。其进屋后看见徐甲把那个偷东西的人按在地上,徐甲称这人用剪子穿他,其看到徐甲头上有血。随后从那人身上掏出一把零钱,大概七、八百元。7、徐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5月31日10点多,其在家,徐甲的女儿和其说他爸爸跟人打架了。其到了徐甲家看见徐甲将一名男子按在地上,底下那人右手拿着一把剪刀。徐甲的额头被划破了,胳膊也被咬了。8、徐某丙证言证实,其是徐甲的父亲,和徐甲住在一个房子里,其住东屋,平时剪刀都是放在一个纸箱子里。案发那天,剪刀也是放在箱子里。另有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诊断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并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因被发现而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被害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金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金明犯抢劫罪、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金明触犯两罪,依法予以合并处罚。被告人王金明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于2007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金明在实施入户抢劫过程中,因被发现而未得逞,系抢劫未遂,依法比照既遂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金明所盗窃杨某甲现金,被公安机关予以扣押发还,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案发后,被告人王金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盗窃王某现金1060元,依法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金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清。二、责令被告人王金明退赔被害人王光伟被盗现金10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侯 新审判员 夏丽萍审判员 龚长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肖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