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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215号原告��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李某,该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铁永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