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215号原告��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李某,该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铁永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