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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学泉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学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883号罪犯刘学泉,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学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7年1月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9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认为,罪犯刘学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学泉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学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学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学文审判员  李 庆代���审判员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霁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