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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0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2105号原告李某,职工。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彦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