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0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2105号原告李某,职工。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彦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