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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异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贺爱霞与王朝阳、王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异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贺爱霞,女,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人民小区。被执行人王朝阳,又名王小虎,男,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人民小区。被追加人王晓霞,女,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人民小区1区,系被执行人王朝阳之妻。本院依据(2013)神民初字第038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贺爱霞申请执行王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爱霞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王晓霞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贺爱霞称,申请执行人贺爱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3889号民事判决书���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朝阳恶意将财产转移给其妻王晓霞,被执行人王朝阳的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王朝阳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晓霞作为被执行人王朝阳之妻,应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申请执行人贺爱霞向法院提交(2013)神民初字第0388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一份。被追加人王晓霞未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借款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追加人王晓霞未提交该笔债务系被执行人王朝阳的个人债务的相应证据,亦未提交有关其与王朝阳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贺爱霞知道该约定的证据,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贺爱霞的追加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王晓霞为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权审判员  乔 俐审判员  雷晓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海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