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6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贺德秋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宁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贺德秋,长沙市宁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6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衡阳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韦春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德秋。原审被告长沙市宁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金洲新区金洲大道东28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贺德秋、原审被告长沙市宁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因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0259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不存在合同履行的问题。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02590-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德秋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不动产即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诉争的工程所在地位于湖南省宁乡县,宁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