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三初字第5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海与王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王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509-1号申请人:李海。被申请人:王树荣。本院审理申请人李海与被申请人王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的财产在价值8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申请保全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树荣所有的楼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移、过户、抵押手续等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