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执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高贵军与周建国、宋翠萍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贵军,周建国,宋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432号申请执行人高贵军,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建国,男,1947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宋翠萍,女,1955年2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乌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周建国、宋翠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建国、宋翠萍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建国、宋翠萍银行存款27366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建国、宋翠萍的收入27366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