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陶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175号原告陶某,职工。被告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王之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