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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陈家俭与黄桂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俭,黄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陈家俭。被执行人黄桂芳。本院在执行陈家俭申请执行黄桂芳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桂芳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福德审判员  姚源权审判员  贵 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冉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