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陈家俭与黄桂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俭,黄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陈家俭。被执行人黄桂芳。本院在执行陈家俭申请执行黄桂芳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桂芳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福德审判员 姚源权审判员 贵 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冉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