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执恢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盛家与卢岳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盛家,卢岳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执恢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王盛家,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419。委托代理人王盛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卢岳群,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415。本院在恢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的(2003)澄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卢岳群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卢岳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汕头澄海支行(账号6209)的存款170000元。二、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蚁克举审判员 曾 荣审判员 吴介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