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一初字第0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俊刚与安徽海容置业有限公司、潘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刚,安徽海容置业有限公司,潘亮,林海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508号原告:王俊刚,男,汉族,1963年5月25日出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余家燕,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冬冬,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海容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亮,该公司经理。被告:潘亮。被告:林海锦,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刚与被告安徽海容置业有限公司、潘亮、林海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刚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安徽海容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浙商大厦第10层1001-1011计11间以及第一层101、104、105计3间共计价值1300万元的房产,并提供担保人刘少刚、高芝英共同共有的房产三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俊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安徽海容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浙商大厦第10层1001-1011计11间以及第一层101、104、105计3间房产价值1300万元的部分;二、对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刘少刚、高芝英共同共有的位于阜阳市开发区新阳大道新时代广场1#楼115室(房地权证阜字第××号、第××号)、2#楼112室(房地权证阜字第××号、第××号)、2#楼113室(房地权证阜字第××号、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惠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