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邬佩女、严碧波与严碧波、方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佩,严碧波,方贤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1284号原告邬佩女。被告严碧波。被告方贤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邬佩女与被告严碧波、方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邬佩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佩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