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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商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邬佩女、严碧波与严碧波、方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佩,严碧波,方贤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1284号原告邬佩女。被告严碧波。被告方贤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邬佩女与被告严碧波、方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邬佩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佩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