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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罗某某、张某、许某某、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罗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许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阳刑初字第352号公诉机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73年6月7日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男,1985年1月30日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2006年5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本案于2015年4月1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9月16日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1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女,1966年6月23日生于四川省合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1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公刑诉(2015)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素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张某在泸州市江阳区迎辉路49号楼房间内非法开设无证游戏室,同时在该游戏室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牟取不法利益3万余元。2015年3月3日21时许,侦查人员对该游戏室进行查处并当场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18台。2015年3月3日,被告人罗某某在该游戏室外以100元的价格贩卖1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罗某甲、熊某后,于当日21时许被侦查人员在该游戏室内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许某某、王某某分别于2015年4月13日、4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其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禁毒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张某是自首。被告人罗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张某在泸州市江阳区迎辉路车站背后一居民楼二楼无名电子游戏室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2015年3月3日公安民警查获该游戏室并当场扣押赌博机18台以及赌资人民币5570元。2015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在该游戏室外以100元的价格贩卖1小袋冰毒给吸毒人员罗某甲、熊某。当日21时公安民警在该游戏室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冰毒。案发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于同年4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33000元。被告人张某于2006年5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证,扣押清单,毒品称重记录,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何某、罗某甲、熊某、汪某某、杨某某的供述,被告人罗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张某的供述,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张某、许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禁毒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张某、许某某、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某、张某、许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许某某、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已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人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四、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五、依法没收被扣押的赌博机18台,追缴被扣押的赌资人民币557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日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止;被告人张某的刑期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止;被告人许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止;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康 泸代理审判员 梅 益人民陪审员 周守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