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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白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466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招安镇被告高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招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高 涛代理审判员  高江江人民陪审员  闫春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东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