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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执字第00435号申请执行人李全有、周小英、杨红庭、杨立恒与被执行人宋艳华、蔡改荣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有,周小英,杨红庭,杨立恒,宋艳华,蔡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435号申请执行人李全有,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小英,女,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红庭,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立恒,男,201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艳华,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改荣,女,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全有、周小英、杨红庭、杨立恒与被执行人宋艳华、蔡改荣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宋艳华、蔡改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艳华、蔡改荣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