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郭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440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凤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