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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郭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440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凤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