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法执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郭晓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梁法执字第1075号申请执行人XXX,男,汉族,1980年8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XXX,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XXX。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西路中原车城博览中心东三间。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被执行人XXX。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西路中原车城博览中心。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XXX、XXX、X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X、XXX、XXX银行存款29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胜乐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何明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崇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