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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执字第0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宏亮与沈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亮,沈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02347号申请执行人刘宏亮,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沈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森林路1B9。法定代表人樊华,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宏亮与被执行人沈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刘宏亮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沈浑劳人仲字第12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爱党执行员  李 涛执行员  那寿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云峰 来源:百度搜索“”